應聘居留
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
適用因在臺受僱或其他原因,
而取得工作許可之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
基本七大類工作許可申請條件
就申請來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相關工作(鷺鳴簡介頁面所稱「基本七大類工作」)之工作許可而言:
一般針對雇主、受雇者、聘僱細節三大方面設有一些限制,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方可申請。
如不符合,則須循會商機制等其他申請途徑。
三大方面之常見條件限制
雇主
-
組織或單位類型
-
事業或行業別
-
資本額金額
-
僑外資佔比
-
經營實績
受雇者
-
最高學歷
-
工作經歷
-
專業資格
-
其他技能
聘僱細節
-
工作內容
-
薪資
-
工時
註:並非所有類別之工作許可都須符合以上三大方面申請條件;針對某一特定類型工作許可,亦非三大方面中所有項目皆會同時受有限制。歡迎與鷺鳴討論特定個案適用之細部規定。
創設事業單位自僱應聘居留
透過符合申請工作許可所需之雇主、受雇者、聘僱細節三大方面條件,即可申請工作許可。
因此如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預計來臺應聘居留,除了透過一般求職方式尋覓在臺受僱機會外,亦衍生出另一種透過「自僱*」申請應聘居留的途徑:
-
受僱者條件:
首先,申請人依據其自身專業技能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某一工作許可類別所需之受僱者條件; -
雇主條件:
如是,則申請人可考慮在臺投資新設一個符合該工作許可所需雇主條件之事業單位; -
聘僱細節:
由此單位以符合申請規定之工作條件聘僱申請人。
註*:此處所稱「自僱」指申請人由其投資新設或入股參與之事業單位聘僱自己,不包括以個人形式自僱之自由業者。
常見{創設事業單位並自僱}途徑
常見途徑為透過在臺創設符合資格之僑外事業,
申請「B00.一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工作許可。
以{新設公司申請B00工作許可}為例之三大方面申請條件:
雇主
-
須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且該公司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1/3 以上為華僑或外國人持有。
-
須符合以下規模或經營實績相關條件:
設立未滿一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50 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 20 萬元以上。
設立一年以上者: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50 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 20 萬元以上。
受雇者
-
須為公司經理人。
-
學經歷:
雇主所聘僱之第一人:
不受學經歷規定限制。
超過一人以上者:
學經歷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定。
聘僱細節
-
工作內容:
僑外投資事業主管相關工作。
-
受聘僱薪資:
雇主所聘僱之第一人:
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薪資規範。
超過一人以上者:
受聘僱平均薪資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規定。
以{新設公司申請B00工作之應聘居留}為例之申請流程:
經主管機關核准
完成投資及公司設立
相關手續
勞雇雙方簽署聘僱契約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
依照申請人國籍
申請適用之入臺證件
以及應聘居留證
應聘居留可達終點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