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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居留
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

 
 

適用因在臺受僱或其他原因,

而取得工作許可之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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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居留
基本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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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事業單位
自僱應聘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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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居留
可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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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基本申請條件

基本申請條件

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如取得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且符合其他相關申請條件,即可以「應聘」事由申請來臺。​

 

依照工作許可之類別而異,其主管機關、許可效期、申請條件等皆有所不同。

另外,可申請之入出境證件或在臺停留/居留證件類型,亦會依據申請人國籍、工作許可類型及效期長短而異。

 
 
 
​基本七大類工作許可申請條件

就申請來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相關工作(鷺鳴簡介頁面所稱「基本七大類工作」)之工作許可而言:

一般針對雇主、受雇者、聘僱細節三大方面設有一些限制,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方可申請。​

如不符合,則須循會商機制等其他申請途徑。

 三大方面之常見條件限制
雇主
  • 組織或單位類型

  • 事業或行業別

  • 資本額金額

  • 僑外資佔比

  • 經營實績

受雇者
  • 最高學歷

  • 工作經歷

  • 專業資格

  • 其他技能

聘僱細節
  • 工作內容

  • 薪資

  • 工時

註:並非所有類別之工作許可都須符合以上三大方面申請條件;針對某一特定類型工作許可,亦非三大方面中所有項目皆會同時受有限制。歡迎與鷺鳴討論特定個案適用之細部規定。

創設事業單位自僱應聘居留

透過符合申請工作許可所需之雇主、受雇者、聘僱細節三大方面條件,即可申請工作許可。

因此如港澳居民、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預計來臺應聘居留,除了透過一般求職方式尋覓在臺受僱機會外,亦衍生出另一種透過自僱*」申請應聘居留的途徑:

  1. 受僱者條件:
    首先,申請人依據其自身專業技能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某一工作許可類別所需之受僱者條件;

  2. 雇主條件:
    如是,則申請人可考慮在臺投資新設一個符合該工作許可所需雇主條件之事業單位;

  3. 聘僱細節:
    由此單位以符合申請規定之工作條件聘僱申請人。

註*:此處所稱「自僱」指申請人由其投資新設或入股參與之事業單位聘僱自己,不包括以個人形式自僱之自由業者。

創設自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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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創設事業單位並自僱}途徑

常見途徑為透過在臺創設符合資格之僑外事業,

申請「B00.一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之工作許可。

{新設公司申請B00工作許可}為例之三大方面申請條件:
雇主
  1. 須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且該公司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1/3 以上為華僑或外國人持有。
     

  2. 須符合以下規模或經營實績相關條件:
    設立未滿一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50 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 20 萬元以上。
    設立一年以上者: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50 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 20 萬元以上。

受雇者
  1. 須為公司經理人。
     

  2. 學經歷:
    雇主所聘僱之第一人:
    不受學經歷規定限制。
    超過一人以上者:
    學經歷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定。

聘僱細節
  1. 工作內容:
    僑外投資事業主管相關工作。
     

  2. 受聘僱薪資:
    雇主所聘僱之第一人:
    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薪資規範。
    超過一人以上者:
    受聘僱平均薪資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規定。

{新設公司申請B00工作之應聘居留}為例之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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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

完成投資及公司設立

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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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簽署聘僱契約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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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申請人國籍

申請適用之入臺證件

​以及應聘居留證

應聘居留可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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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居留可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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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定居

僅有符合相關規定之畢業後在臺受僱僑生可申請定居,並進而取得臺灣籍。

如申請人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讀畢業,而係於其他國家就學後直接以應聘居留身分來臺工作,無論經歷多少年都無法申請定居。

欲以應聘居留方式申請定居之港澳居民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基本條件: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 (僑生畢業後)。

  2. 在臺灣從事符合規定的工作連續滿 5 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達 183 日以上。

  3. 自申請定居日往前推算一年,在臺灣平均每月收入達公告基本工資 2 倍。

僅限在臺受僱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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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永居/歸化

外籍人士以應聘居留方式在臺居留,可於日後申請

  1. 永久居留:
    須在臺灣合法連續居留 5 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並無因此取得中華民國籍。
    如為「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或具備曾在臺就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等特殊條件,另可適用攬才專法之優惠申請規定。

     

  2. 歸化國籍:
    在臺灣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且除具備例外狀況者外,原則上皆須放棄原國籍。取得歸化許可者即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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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定居

無戶籍國民以應聘居留方式在臺居留,可於日後申請定居,並進而在臺設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及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在臺居留天數條件其中一項,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

  1. 在臺連續居住 3 年;或

  2. 在臺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或

  3. 在臺居留滿 7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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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了解更多細節嗎? 讓鷺鳴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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